韓志廣: 法輪功信仰者張秀蘭無罪辯護意見

辯護詞(二)

韓志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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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日訊】審判長、審判員:

由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鳳梅、張秀蘭、黃成、曲成業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一案,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張秀蘭近親屬委託,指派本律師和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唐吉田律師一道為張秀蘭的一審辯護人,依法出庭,為其辯護。

辯護人接受委託以後,認真查閱了卷宗,會見了被告,又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更加堅定不移地相信:被告人張秀蘭依法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其無罪。下面為切實履行辯護人的法定職責,維護被告人張秀蘭的合法權益,本辯護人在完全同意唐吉田律師的辯護觀點的前提下,特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具體辯護意見如下,望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並敬請採納:

首先,本辯護人認為,截止到開庭的現在,認定法輪功屬於邪教組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均沒有將法輪功組織列為邪教組織,並且在全國人大常會的上列文件下達以後,公安部又以(公通字)[2005]39號文的形式下達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該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的邪教組織有七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門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來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在上述14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組織,在此需要著重提請法庭重視的是2005年是法輪組織在1999年被取締後的第六年。且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非旦沒有停止,反而已經走出國門,傳向世界。但確沒有被認定為邪教。而在文件中公安部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組織的認定權利,明確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國公安部。但時隔三年之久,卻仍然沒有將法輪功認定為邪教,那麼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在現在的中國,法輪輪儘管被取締,被宣佈為非法,但卻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被認定為邪教。那麼修煉法輪功的張秀蘭又怎麼會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條呢?顯然控方指控張秀蘭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也同樣沒有認何法律依據。

其次,本辯護人認為,本案程序嚴重違法,並直接導致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辯護人初步審查了同張秀蘭個人而不包括他人的訟訴文書和其它程序性材料,發現本案程序出現眾多違法之處。例如1、卷宗有3月5日13點30分— 15點10分的提訊證和3月6日13點50分—15點48分的提訊證,但卻沒有相應的筆錄附卷。這說明辦案人員,沒有依法全面收集證據,或隱匿了對被告人的有利證據。

2、搜查筆錄上沒有張秀蘭本人和無利害關係見證人的簽字,其搜查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讓人懷疑。尤其需要提出的是物品清單比搜查筆錄中多出了一台衛星電視接收儀。沒有搜出來的東西卻出現在物品清單上——豈非多怪事,如果不是工作失誤,那就一定是栽贓陷害!

3、根據起訴書可以看出張秀蘭是2月26日才被刑事拘留的,但卻出現2月25日12時零7分—2月25日13時55分的訊問筆錄,且未見其合法傳喚手續。並且在刑拘之前,就因將張秀蘭作為嫌犯對待而使用了「訊問筆錄」而不是「問話筆錄」或「詢問筆錄」,尤其需要提出的是所謂的有張秀蘭簽字的口供筆錄,僅此一份而已。我們姑且不論該份筆錄由於存在違法之處而無效。(本辯護人在將下一個問題中對此專門論述),退一萬步講,該份筆錄即使是張秀蘭真實意思所表示,也同樣不能認定其有罪。因為我國刑法定罪的一慣原則就是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十分明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本辯護人認為,對於本案而言,無論從法律的適用還是本案的事實認定都不能表明張秀蘭因觸犯刑律而構成犯罪。

第三、本辯護人認為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錦太檢刑訴(2008)96號」起訴書認定張秀蘭多次散發法輪功宣傳冊,不僅沒有任何合法的證據,而且與客觀事實不符。

被告人張秀蘭體弱多病,且家庭經濟困難,出於強身健體的需要而參加了法輪功的修煉,並且自感效果良好。1999年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張秀蘭寫下保證書不再修煉。但隨後感覺身體不適,才被迫繼續修煉。並且本辯護人再次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張秀蘭只是一人在家修煉,並不參與政治和同法輪功有關的社會活動,且僅此而已。根本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根本不構成犯罪;從政治層面考慮,也同樣不是我黨和政府需要打壓的對象。綜觀控方的所謂證據材料,唯一能稱作張秀蘭有罪證據的就是2008年2月25日12時零7分—2008年2月25日13時55分的「訊問筆錄」。但是即使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的人也一眼能夠看出,該筆錄所載內容根本不是張秀蘭真實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在刑訊逼供下所產生的經典之作:其第一頁的名字簽了兩次,最後在看過筆錄的表態中,所簽的「字 」嚴格地講,不是簽而是劃,劃的是什麼?無論有多麼高深的文化均辯認不出。根本不是應該出現的「有無錯誤」等字樣,且名字本身也難以讓人辯認。這說明了什麼問題?是對偵查人員的訊問的內容的認可還是反對?顯然應該是不同意上面的內容,因為如果筆錄內容符合事實,又是她自願講出她肯定會規規矩矩的簽字,她也深知簽字認可的後果。在高壓之下,不簽又不行,胡寫亂劃才是一種自我保護的無奈之舉。但卻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刑訊逼供的客觀存在。在辯護人見過張秀蘭的當天,就根據張秀蘭所反映的刑訊逼供的情況和相關證據現索,辯護人就通過委託人轉交了證據調查和取保後審的申請。儘管沒有得到徹底的落實,但刑訊逼供的嫌疑依法不能排除。如果張秀蘭所言屬實,我們不敢相信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野蠻的刑訊逼供,真是觸目驚心!簡直是視法律為兒戲,是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的粗暴踐踏。因此本辯護人認為,張秀蘭不僅沒有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而且是個別執法人員違法辦案的直接受害人。張秀蘭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是某些人無視國家法律,所炮製的一起典型冤假錯案。

審判長、審判員:

在我的辯護意見即將結束之際,我做為一名律師願借今天的法庭講幾句肺腑之言:中國儘管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但現在正逐漸完善法律走向法治,依法治國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嚴格辦案,保障基本人權,是憲法的基本要求。本案被告人張秀蘭由於身體原因而修煉法輪功,且僅是在家打坐,而不參與政治,她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的法律實施,根本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但卻被錯誤的推上今天的審判台。張秀蘭是無辜的,她不僅不是犯罪份子,而恰恰是野蠻執法的受害者。為此,本辯護人真摯的希望,人民法院能夠本著法治理念、嚴格執法、公平裁判,依法宣告被告人張秀蘭無罪。讓其早日返回家園,同親人團聚。

辯護人: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志廣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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