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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成立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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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特稿

「認罪協商」是被告坦承犯罪後,在法院同意下,與檢察官協商判決刑度,且協商成立後,原則上刑案就確定,不得上訴二審,只要是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可提起。

認罪協商條文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罪,不得認罪協商,致靚所犯洗錢罪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認定非重罪,符合認罪協商規定。

以致靚等人案件來說,後續「認罪協商」程序進行,農曆年前已來不及,一般程序上,檢方將與陳致中等人的律師訂出協商日期,以不公開會議進行,最後再將結果呈報合議庭審核,因此開會時間應訂在新年後。

實務上,由於「認罪協商」對審檢辯三方都有益,法官不用寫判決書,將事實摘要和處罰條文,宣示在判決筆錄即可,檢方可省下到庭論告時間,被告刑度可減輕,就算無法獲得緩刑、拘役或罰金,至少宣告刑一定在兩年以下,因此「認罪協商」成功機率不小,陳致中夫婦等人也不例外。

「認罪協商」機制,主要參考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立法目的為減少審理案件時間及金錢等訴訟成本,一方面可以讓案件速審速結,被告不致久經訟累,還可以使被告有機會減輕刑度,我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從第四五五條之二到第四五五條之十一共十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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