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汽燃費違法催繳 監理站:法規不同造成

人氣: 7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26日電)台中市議員楊正中今天質疑有人汽車燃料使用費已逾 5年法定催繳期限,卻在10多年後遭監理機關催繳。台中市監理站表示,這是行政程序法、民法時效規定不同所造成。

楊正中今天在台中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指出,最近陸續接獲民眾反映,接獲監理機關的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催繳單,但仔細一看,都是 1、20年前的汽燃費,都已逾法定催繳期限,其中有 1名被催繳者提出行政訴訟獲判勝訴免繳。

楊正中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7條的規定,依法逾 5年交通部公路總局沒有移送執行處執行,就應全數主動註銷,不應再違法催繳。若已取得債權憑證案件部分,也必須一一檢視,若逾第2個5年還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台中市監理站站長詹益治解釋,這是因為不同法令時效規定不同所造成。根據民國90年公布實施的「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追繳期限為5年。發生在 90年以前的案件,是依據民法規定的15年追繳期限。

詹益治表示,因為相關時效的見解有爭議,交通部已向法務部反映,希望對時效的認定能統一以 5年為追繳期限,但法務部還沒有回應。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