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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燃料费
【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郝雪卿台中市26日电)台中市议员杨正中今天质疑有人汽车燃料使用费已逾 5年法定催缴期限,却在10多年后遭监理机关催缴。台中市监理站表示,这是行政程序法、民法时效规定不同所造成。
杨正中今天在台中市议会召开记者会指出,最近陆续接获民众反映,接获监理机关的汽车燃料使用费逾期未缴催缴单,但仔细一看,都是 1、20年前的汽燃费,都已逾法定催缴期限,其中有 1名被催缴者提出行政诉讼获判胜诉免缴。
杨正中表示,依据行政执行法第 7条的规定,依法逾 5年交通部公路总局没有移送执行处执行,就应全数主动注销,不应再违法催缴。若已取得债权凭证案件部分,也必须一一检视,若逾第2个5年还未执行终结者,不得再执行。
台中市监理站站长詹益治解释,这是因为不同法令时效规定不同所造成。根据民国90年公布实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追缴期限为5年。发生在 90年以前的案件,是依据民法规定的15年追缴期限。
詹益治表示,因为相关时效的见解有争议,交通部已向法务部反映,希望对时效的认定能统一以 5年为追缴期限,但法务部还没有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