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觀光規定修正

放寬為1年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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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訊】(大紀元紐約訊)中華民國政府為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赴台觀光政策, 簡化旅居國外及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赴台觀光行政程序相關規范,提升陸客來台觀光人數,業於12月1日由內政部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該辦法將原旅居國外或港澳地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申請來台觀光之規定,放寬修正為僅需一年以上,即可憑工作在職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旅遊計畫或行程表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

該次修正針對旅居或留學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流程,同時可採用雙軌制,除原由旅行業代申請之規定﹐亦可由申請人向駐外使館處提出申請,經駐外館處審查資格符合後﹐逕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縮短發證流程與處理時間。欲知詳情﹐請逕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网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移民署法規」項下參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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