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菊英:讀楊佳故事有感 抗議當局六次非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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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閱讀傅瑞忠先生《新生法西斯逼迫造就楊佳英雄》一文,本人深有感觸。本人在此陳述自己遭違法動遷並被六次拘留的經過,讓讀者更深刻瞭解浦東新區的黑暗統治與腐敗分子的罪惡行徑。

本人丁菊英,女,61歲,本人居住在上海浦東農村的唐鎮大豐村七隊,該處本戶有建築物498.5㎡,還有場地500餘㎡,總共建築面積逾1000㎡,全家過著小康生活;我們有關財產權、居住權、土地使用權、人權等受憲法和法律保障。

2002年度,由浦東新區建設局給開發商上海毫州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濫權違法核發《浦建房拆許字(2002)第77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未經征地補償安置,未經公告、登記、轉讓等合法程序,土地使用權為未依法轉變為國有土地;擅自劃撥出讓農村集體土地用於開發商建造「東郊國際花園」項目的商品房,賺取巨額利潤!拆遷雙方應該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雙方應該通過平等的關係,簽訂真誠意思表示的協議,才能依法轉讓;然而,在金錢力量的作用下,腐敗分子權力出租給了開發商,於是開發商名副其實地「代表政府」進行動拆遷;本人丈夫仉明其當時完全相信政府辦事是公正的;2002年8月8日,仉明其與拆遷人簽訂了「協議」;政府講;「場地是國家的,土地是國家的」;於是「協議」;土地使用權奉送給了開發商,無需轉讓;「政府」講;你1994年建造的146㎡房屋,由於批准手續已經被村委會遺失,儘管村,鎮兩級政府蓋章認可,但你未及時去補辦手續責任由你本人承擔;於是「協議」稱146㎡為違章建築;「政府」免費拆除違章建築,減少被拆遷人損失,「政府」無時無刻不在關心被拆遷人。

「協議」認定房屋面積為235.17㎡,補償各種費用合計為人民幣肆拾柒萬元整,根據「政府「的開導,仉明其喜悅地盤算著:」真是的,我數千年前一隻粗製濫造的破碗居然換給我一隻新碗!「仉明其無法理解政府裡還會有腐敗分子,」政府「還會與開發商權錢交易!我的房子可以出租,權力怎麼也可以出租?他更無法理解;一隻破碗居然價值連城!「政府」還會與被拆遷人平等!他輕易地把146㎡簽作違章建築,他輕易地放棄土地使用權,他毫不可惜地丟掉了一隻數千年的「破碗」;這就是上海的被拆遷人!國際大都市的被拆遷人!受「共產黨」終身教育培養的一代被拆遷人!

建造商品房動遷基地,為啥不是「拆私還私,拆一還一,原地安置」?農村宅基地就是政府批給我們建造房屋的地方,為啥我們經批准的建房要認定為違章建築?拆遷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為啥卻簽訂了不平等的動遷協議?本人想應該找人民政府;本人不斷信訪過程中,2005年6月9日,浦東新區建設局在《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中明確;「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於是,本人委託懂法的公民趙迪迪、高信翠為我義務代理,於2005年7月12日依法向一審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協議無效;本案通過一審庭審,判決,明顯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本案是確權之訴,不存在標的,一審立案庭卻要收取案件受理費9155元,違反收費規定;二是,被告拆遷人上海毫州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張慧敏是浦東新區唐鎮人民政府信訪辦主任,暴露了官商勾結的本質;三是,動遷時官商勾結的拆遷人根本無權認定違章建築,包括無批准的建築 ;四是,欺詐仉明其,拆遷人豈能代表政府?批准建房作違章處理完全是相信「政府」的無奈之舉,豈能是真誠意思的表述?法院強姦民意!於是,1000餘㎡建築面積,僅認定安置不足四分之一㎡的住宅,如何「體現了對該戶的照顧」?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以「代表政府」進行欺詐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一部合同法如同虛設!本案上訴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庭審時,代理人趙迪迪指出;本案系確權、無標的之訴,一 、二審應收取的案件受理費各應該是50元;建議二審不糾錯就免收訴訟費;後二審予以免受,一審也不再催要欠收的訴訟費;當然涉及動拆遷民事糾紛,為何要由主持行政案件的行政庭法官來審理?道理很簡單,不打自招,官商勾結的拆遷人「代表政府」?因此,動拆遷民事官司打不贏,猶如政府官司打不贏一樣道理。

我們是法制國家,「依法行政,以法治國」,官司打不贏,當然不能令人信服,於是本人繼續依法控告,舉報,信訪維權,卻遭六次拘留,多次監控,長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這六次拘留,與川沙功能區惡警茅雙華,警號011895分不開的;其功不可沒。

第一次是2007年7月17日,上海展覽錧召開「九屆二次全會」,本人前往附近的上海商城,希望遇上出來蹓噠的與會領導和代表,能傾聽群眾的心聲,被行政拘留七天;第二次是浦東新區化解辦葛波指點,「你只有去京,拿到了領導的批示,才能回來解決問題」;於是本人進京,毫無目標地在街上走,有一天(2007年8月25日)本人偶然走到三里屯附近;因附近有聯合國駐地,屬「禁區」,本人被刑事拘留七天轉行政處罰:第三次是2007年10月15日,我們一行五人到北京稅務總局舉報各有關拆遷人偷盜稅金違法行為,獲熱情接待,並指示我們到舉報中心去,交給我們簡圖各一張,我們依圖而行,途中經盤問,後由駐京辦接回,非法以「京西賓館擾亂單位秩序」為名,行政拘留拾天。第四次是2008年6月30日,本人到公安部舉報地方多次非法拘留的情況。上午即被北京警方送天安門派出所登記;上海浦東分局竟以當天下午2:20時在天安門廣場擾亂秩序,被行政拘留五天。第五次是在2008年8 月8日,本人在北京世界公園附近行走,被北京警方送到馬家樓接濟中心。當天,北京舉行奧運會開幕式,上海浦東分局以莫須有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名義,非法拘留十天。第六次2008年12月26日到天安門廣場瞻仰中共前領導人毛澤東的遺容。

剛進入天安門廣場,就受到北京警察的盤問,在表示並非上訪純粹只為悼念而來,且隨身未帶任何上訪材料後,聽從北京警察的安排被警車送往天安門廣場分局 ,後又被送往馬家樓。被上海駐京工作人員非法搜身勒令寫欠條,被關在無暖氣的房間裡,飢寒交迫剝奪人身自由到27日16時。後被接回上海又無任何手續強行刑事拘留一個月;在這期間還有更為惡劣的手段以《上海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聆訊告知書》名義要將本人勞動教養壹年。

我們知道;行政拘留構成「擾亂行為」的要件是存在主觀故意;而刑事拘留,必須是以犯罪為前堤,且符合「罪該逮捕,情況緊急」兩個條件,顯然,無論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合法上訪維權人,都是錯誤的,都是違法的,上述案件,本人均委託懂法的,具有大學畢業文化程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趙迪迪為我義務代理,卻都被剝奪趙迪迪公民代理權,剝奪本人的合法訴狀!浦東新區尤其是川沙功能區,有茅雙華這樣的惡警存在,天空早已佈滿了烏雲,讓我們共同努力,撥開烏雲,讓浦東新區人民重見天日!

聯繫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華夏東路2110弄37號101室
郵編:201200 電話:132480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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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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