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富翁被妻子強行送入精神病院 財產遭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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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昨天(14日)上午,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起訴廣州腦科醫院侵犯名譽權一案,在荔灣區法院再次開庭。3年多前,他被妻子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30天,出院後便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路。昨天是本案歷經一審、二審,被發回重審後的第四次庭審。

被妻子綁進精神病院

據信息時報報導,自2006年5月31日何錦榮起訴廣州腦科醫院至今,案子歷時近3年。此時,距離他被強送精神病院也已經3年多了。而到現在,案子仍無結果。

一個曾在廣州擁有多家公司的民營企業家,突然成了「精神病人」被收治到醫院治療,恐怕是他做夢都想不到的。

噩夢發生在2005年12月20日晚上。當天,何錦榮在一家酒店吃飯時,因家庭矛盾與妻子發生口角,並引發肢體衝突,妻子去派出所報警,經民警調解後,雙方才平靜下來。

之後,何錦榮獨自回家,正在看報紙,敲門聲響起,隨後妻子陳某突然帶著兩個陌生人衝進來,將他綁起來帶到一輛白色麵包車裡,隨即送往廣州腦科醫院。

何錦榮的母親和哥哥獲知消息後趕到醫院,並立即報警,強烈要求放人。但院方以需徵得何錦榮的第一監護人(即何錦榮的妻子陳某)同意為由,拒絕放人。

何錦榮說,自己住院後第3天,妻子陳某便帶著律師來病房,要求他簽署全權委託書,委託妻子處理公司的全部資產。妻子還與醫院簽訂委託書,註明未經陳某允許不准任何人探望丈夫:「她編造我精神異常和有精神病史,是想把我變成『精神病人』,然後我的財產就屬於她了。」

就這樣,他被莫名其妙地關了30天。出院回家後何錦榮才知道,「家中所有現金、金銀項鏈、古董和值錢的傢具等都被妻子一掃而光,公司的一些財產也被妻子轉移。」

告兩次終於發回重審

從此,50多歲的何錦榮就從一名企業家變成一名訴訟「專家」。出院後,他先和妻子打起了離婚官司,再狀告妻子虐待。然而,這僅僅是訴訟之路的一個開始。

30天的特殊經歷,給已出院的何錦榮帶來了困擾。「生意上的夥伴都會用一種怪怪的眼神看我,人家懷疑我有精神病,這生意還怎麼做?」就像一根魚刺紮在喉管上,他的生活變得不再安寧。

難道真的是自己有問題?2006年1月27日,他專門到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附屬醫院做檢查,結果診斷證明書上寫著「未發現有精神病性症狀」。

為了給自己討個說法,2006年5月31日,何錦榮向廣州荔灣區法院起訴廣州腦科醫院,要求對方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它費用100萬元。

一審法院2007年4月9日作出判決,認為被告屬醫療服務行為,由於部分精神病的診斷和治療均需一定的時間,在原告對家屬有暴力行為、家屬反映原告有精神病史要求給予原告住院治療的情況下,被告將原告留院觀察治療,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何錦榮當然不服,二審法院廣州中院作出裁決:本案主要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08年6月,案子重審後第一次開庭,一直開到今天,又經過4次庭審。

僅憑親屬單方就可強制收治

這起案件,把被詬病多年的精神病院強制收治可僅憑親屬單方決定的現象推到風口浪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何錦榮的代理律師稱,醫院方對住院資料做了篡改:在臨時醫囑單中有4處用藥被院方用圓圈圈住,並註明了「取消」二字,那是在原告已經出院後才寫上去的。人都已經出院了,醫院沒問題又何必改病歷呢?另外,從病歷上看,醫院的診斷一直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但後面加問號,說明並沒有確診。

案子疑點重重。為何僅憑妻子的話,就能將丈夫送進精神病院?

相似個案

廣東女子鄒宜均

2006年10月21日,廣東女子鄒宜均因家庭糾紛,被家人捆綁、注射鎮靜劑後強行送入精神病院,在被以精神病為名強制治療3個月出院後,她出家為尼,並將廣州白雲心理醫院、中山埠湖醫院和自己的家人告上廣州市白雲區法院。

張月穎獲得賠償

2005年4月11日上午,張月穎與某醫院因用藥問題發生爭吵,該醫院醫生打電話給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稱,張月穎有精神病,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在未通知張的家人的情況下,派救護車將張強行拉到其醫院,進行一個多月的精神病治療。

入院手續也無張的家屬簽名。同年7月16日,張被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第二次強行從家中拉去入院治療將近2個月。

2006年,廣州市天河法院判決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原則,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判令醫院退還張月穎所有醫療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誤工費5849元。

山東新泰農民孫法武

2008年山東新泰農民孫法武赴京上訪時,被當地政府抓回送進精神病院,強制收治20餘日,後在簽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後被放出。

重慶江津姑娘小玫

2006年,重慶江津姑娘小玫和繼母吵架後被舅舅送進了精神病院。小玫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後,醫院隨即診斷其為精神分裂症和有人格障礙,並進行5天的強制治療。

立法

精神衛生立法缺位

近年來,被親屬或者供職單位強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的事件頻頻出現在公眾視野。精神病院僅憑親屬陳述的「病情」收治「病人」,有關精神病人送治、診斷、鑒定等問題引發的爭議不絕於耳。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院教授楊小君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親屬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並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經法院宣告公佈以後,相關親屬才具備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資格,才能將病人送進精神病院治療。

然而,這一規定在現實中卻難以執行。法院的宣告依據是對於疑似病人的精神病司法鑒定,而精神病的相關鑒定需要3到6個月,法院公佈又要3個月。從精神病病理上講,這可能大大延誤了精神病人的治療時機,而且,少則3000元多則上萬元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的費用也令人卻步。

現實情況是,大多數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對其中懷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現有法律並不能夠有效規避。專家們認為,精神病方面相關問題的爭論,根本原因就在於《精神衛生法》的缺位。(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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