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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養費當成租金列舉扣除 法院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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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訊】(據中廣新聞記者張雅惠報導)納稅人租房子,報稅時,租金可以「列舉扣除」。一位納稅人在北部工作,每週回南部一趟,從週五、住到隔週週一、順道探視祖父母,他把每個月奉養長輩的費用,當成租金列舉扣除,不過,先被國稅局剔除,之後也被法院賠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最近處理一件九十四年度的綜所稅申報案件,納稅人列報跟媽媽租房子,列舉扣除十二萬租金支出,但國稅局認為,納稅人在北部工作,媽媽的房子在南部,沒有承租的事實而剔除。納稅人不服,經過複查、訴願都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被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指出,這位納稅人週五到隔週週一會住在南部、照顧祖父,雖然納稅人提出租賃契約書、付款明細、以及切結書等文件,但付款明細的簽收日期和納稅人返回南部的期間不符;納稅人從北部回南部應該只是探視祖父母的短暫停留,而且納稅人也沒有每週都返回南部,月租金高達一萬元,不符合常理。

國稅局官員質疑,這名納稅人應該是把奉養長輩的費用,移花接木用來列報租金扣除,但由於沒有實際的租賃關係,依然被高雄高等行政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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