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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禁治產宣告改二級制 台立院初審修15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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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7日電)配合民法已修正禁治產宣告改為二級制,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等15項法案,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相關規定。

為讓監護制度更具彈性,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在去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修改禁治產宣告為二級制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內政部配合民法修正,提出「公民投票法第7條及第64條」、「地方制度法第79條及第88條」、「人民團體法第8條及第67條」等15項法案修正,修正內容單純,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的規定,經上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初審通過的公民投票法第7條條文,將現行「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規定,改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行政院版「人民團體法第8條」僅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能擔任人民團體發起人,未規範受輔助宣告者,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等人另連署提案主張,受監護、輔助宣告者,都不宜擔任人民團體發起人,但未獲通過。

內政部政務次長林中森答詢時說,為讓人民有參與權利,受輔助宣告者可擔任人民團體發起人,但不宜擔任公職及專門職業人士,例如地政士、建築師、社會工作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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