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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禁治产宣告改二级制 台立院初审修15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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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7日电)配合民法已修正禁治产宣告改为二级制,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修正“公民投票法”等15项法案,将“禁治产宣告”改为“监护宣告”,并增订“受辅助宣告”相关规定。

为让监护制度更具弹性,民法总则编、亲属编及其施行法部分条文已在去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修改禁治产宣告为二级制的监护宣告与辅助宣告。

内政部配合民法修正,提出“公民投票法第7条及第64条”、“地方制度法第79条及第88条”、“人民团体法第8条及第67条”等15项法案修正,修正内容单纯,将“禁治产宣告”改为“监护宣告”,并增订“受辅助宣告”的规定,经上午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

初审通过的公民投票法第7条条文,将现行“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除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公民投票权”规定,改为“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除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公民投票权”。

行政院版“人民团体法第8条”仅规定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不能担任人民团体发起人,未规范受辅助宣告者,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等人另连署提案主张,受监护、辅助宣告者,都不宜担任人民团体发起人,但未获通过。

内政部政务次长林中森答询时说,为让人民有参与权利,受辅助宣告者可担任人民团体发起人,但不宜担任公职及专门职业人士,例如地政士、建筑师、社会工作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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