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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結構調整 公司登記擬改由縣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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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 7日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公司法將進行民國18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結構性調整。修法後,開公司只需直接向地方政府辦理登記,各縣市每年總共可增加逾新台幣 3億元登記費收入。

現行公司登記採中央立法、中央執行的制度;台北市、高雄市以外民眾辦理公司登記,或北、高兩市資本額逾 5億元的公司,必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經濟部商業司代理司長高靜遠今天表示,公司法將進行80年來最大幅度結構調整,未來公司登記將改為中央立法、地方執行、地方管理,民眾開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

這次修法,包括公司法第5條規範主管機關、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9條規範公司撤銷或廢止、第10條命令解散、第20條公司年度決算書表查核等條文都將修正。

經濟部預定 4月底前,邀會計師公會(代表代辦業者)、工商團體、地方政府召開首場公聽會,廣徵意見;預定三個月內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由於現行公司法亦有可授權委託地方政府執行公司登記的規定,高靜遠說,目前占公司登記業務量 1/3的工商大縣台北縣、桃園縣、高雄縣,以及外島金門、馬祖等地方政府,皆有意願自明年起試辦公司登記業務。

依目前規定,公司登記時須繳納資本額1/4000的登記費。高靜遠說,全台每年約收到逾 3億元公司登記費;未來新制上路後,登記業務將可挹注地方政府財政。

目前北、高兩市資本額逾 5億元,以及原台灣省的公司登記業務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約占全台業務量逾 9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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