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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部門違法硬上 目無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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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特稿

馬政府上台後,多項「江陳會」協議內容涉及修法,但迄今均未通過修法,兩岸條例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且當初立法說明欄明文為「兩岸協議生效要件」,行政部門卻視之無物,只想霸王硬上弓,國會尊嚴被踩在腳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列舉三十二款免徵營業稅貨物及勞務,也不包括海峽兩岸海運與空運。而去年11月「江陳會」簽署的「兩岸海運協議」第六點「稅收互免」,明顯牴觸我國法律。

去年12月立法院聯席審查該項協議時,面對立委要求提出配套修法,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堅持無涉修法,國民黨團雖透過優勢人力闖關通過初審,所幸藍營仍有「有識之士」,支持綠營提案,聯席審查會最後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以資明確。

今年3月行政院將兩岸條例增訂條文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即便如此,內政委員會4月初審本案時,賴幸媛仍態度強硬,不改口徑,辯稱只是配合立法院決議提出修正草案。當時賴幸媛書面報告中還明確指出「大陸方面…來函催促我方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遭綠營立委痛批簡直是聽命中華人民共和國辦事。

民主法治國家的台灣,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原則,在施行任何稅收互免協議前,應做足法律準備動作,取得相關法律授權,但馬政府只想透過一紙行政命令,便宜行事,作踐國會。

如果立法院自廢武功,完全依行政院版草案通過修法,以後豈不是只要國、共兩黨達成默契簽署協議,就可以任意針對特定行業或人員對象給予免稅優惠,其所可能形成的利益輸送弊端,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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