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行政部门违法硬上 目无国会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6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特稿

马政府上台后,多项“江陈会”协议内容涉及修法,但迄今均未通过修法,两岸条例规定“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且当初立法说明栏明文为“两岸协议生效要件”,行政部门却视之无物,只想霸王硬上弓,国会尊严被踩在脚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还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营业税”,同法列举三十二款免征营业税货物及劳务,也不包括海峡两岸海运与空运。而去年11月“江陈会”签署的“两岸海运协议”第六点“税收互免”,明显抵触我国法律。

去年12月立法院联席审查该项协议时,面对立委要求提出配套修法,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坚持无涉修法,国民党团虽透过优势人力闯关通过初审,所幸蓝营仍有“有识之士”,支持绿营提案,联席审查会最后通过决议要求行政院应提出相关法律修正案,以资明确。

今年3月行政院将两岸条例增订条文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即便如此,内政委员会4月初审本案时,赖幸媛仍态度强硬,不改口径,辩称只是配合立法院决议提出修正草案。当时赖幸媛书面报告中还明确指出“大陆方面…来函催促我方尽速完成相关法制作业…”,遭绿营立委痛批简直是听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事。

民主法治国家的台湾,基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在施行任何税收互免协议前,应做足法律准备动作,取得相关法律授权,但马政府只想透过一纸行政命令,便宜行事,作践国会。

如果立法院自废武功,完全依行政院版草案通过修法,以后岂不是只要国、共两党达成默契签署协议,就可以任意针对特定行业或人员对象给予免税优惠,其所可能形成的利益输送弊端,不容小觑。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