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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擬修法 開發型不動產投資風險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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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23日電)配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行政院金管會研擬修正相關法規,明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揭露開發型標的投資風險等資訊。

不動產證券條例修正案今年 1月21日公布,修正重點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配合這項法令修正,金管會最近研擬修正「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近期進行法規預告。

修正草案明定,公開說明書封面應刊印警語,以及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比例限制;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計畫概況,應記載預定地開發的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預定開發時程等資訊。

草案並明定,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以顯著文字揭露不動產投資信託發起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等資訊。

此外,因應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追加募集,修正草案明定,受益證券概況應就追加發行部分揭露相關資訊,包括基金運用狀況等資訊。

根據不動產證券條例修正案第17條規定,募集及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一定比率;其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採募集方式,比率不得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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