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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醒 捐贈或收政治獻金需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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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年底舉行三合一選舉,內政部今天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應注意本身是否有不得捐贈的情形;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獻金,也應善盡查證義務,以免觸法受罰。

政治獻金法規定,縣市長、縣市議員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長擬參選人,則是自本屆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可以收政治獻金。

依規定,縣市長擬參選人4月20日起已經可以收政治獻金,但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還不能。

內政部說,立法院去年7月18日通過修正政治獻金法,包括增設政治獻金查證機制、返還機制、查閱制度、遺囑捐贈規定、受贈者須開立收據、對違法捐贈者處罰上限及罰鍰確定者須公開上網等。

內政部表示,政治獻金法修正後,合理規範政治獻金及強化公開透明機制,促進政治參與環境的公平性,並使政治獻金法制更為健全,且切實可行。提醒營利事業或擬參選人都要注意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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