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四評75事件「喜見問責規定」

孫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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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訊】新疆7.5事件第三天,胡錦濤主席極其罕見的中斷了出國訪問,犧牲八國峰會, 7月8日返回北京,回國過了四天,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時規定》(簡稱「問責規定」,見附件)。這是處理7.5事件的一個重要舉措,其針對性明顯,以下幾方面值得特別注意:

問責第一條要增強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

處理群體事件和突發事件要強調責任意識,現在國內很多幹部處理重大事件不負責任,甚至草菅人命,理應追究責任。

除了現實責任,還有歷史責任。胡錦濤、溫家寶任期十年,現在過去七年,在剩下的三年時間裏,他們內心深處,是不是會考慮到將來的歷史責任和評價?回顧中共歷史,很多高層領導,一旦權在手,便把令來行,為所欲為,為了霸佔權力瘋狂一時,留下了大量冤、錯、血案,死後成了被人嘲諷、責罵的對象,留下千古罪名,甚至遺臭萬年。

如果胡、溫是考慮到身後的歷史評價問題,應該慎重處理眼前的新疆事件,這次事件,對他們是一個考驗,7.5事件的發生在胡錦濤出國,他可以不為這次事件買單、揹黑鍋,溫家寶並不在處理7.5事件的第一線,有很大的迴旋餘地。他們強調責任意識、建立問責制度,可以藉此機會,撤換不稱職的幹部;為推行依法治國,為處理群體突發事件樹下一個榜樣,為民意的表達開拓一條道路。

對群體突發事件,「問責規定」第八條強調了「從重問責:(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只要按「問責規定」認真嚴肅問責新疆7.5事件,查清「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幹部,公開處理這些幹部,公佈真相,平反冤民,這才能消除民怨穩定新疆;由此也可以開闢一條處理群體事件的法治道路。

「依法治國」已經寫入我國的憲法,現在又有了一個「問責規定」,能不能付諸實踐,關鍵是看國家的最高層領導的決心,新疆的7.5事件,給胡溫們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歷史機遇,他們是否能夠抓住這次機遇,披荊斬棘開拓出新的局面,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2009年7月22日於山東大學 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

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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