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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瑞都案 前台肥董座遭判刑2年4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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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前台肥董事長謝生富在新瑞都案被控背信、毀損債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謝生富被判刑2年4個月確定。

全案一審時,謝生富被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收受賄賂罪,判處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所得賄賂金額新台幣7000萬元應繳回。

不過,由於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第10條在民國95年修法後,對於公務員定義有所修正,以及刑法從新從輕原則。全案二審時,高等法院認為謝生富不具公務員身分,改依刑法背信、毀損債權等罪分別判處謝生富2年及6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2年4個月。

雖然二審刑度已大幅降低,但背信及毀損債權均屬二審定讞輕罪,謝生富無權上訴,只有當初以貪污罪起訴的檢察官有權上訴,為避免立即發監,謝生富當時還具狀,認為法院未告知變更法條,要求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謝生富被判刑定讞。

新瑞都案在一、二審時,法官均認為,謝生富收受前正暐公司負責人李明哲交付的7000萬元賄賂後,違反專業投資規範,由台肥成立4家子公司,投資新瑞都近7億元;這些投資款全泡湯,造成台肥重大損失。

只不過一審認為,謝生富是以官股代表擔任台肥董事長,屬於依法令執行公務的人員,但二審認為,謝生富在台肥董事長期間指示投資新瑞都,屬私經濟行為,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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