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才華

七十高齡的蔡永水先生十年如一日堅守魚尾獅,風雨無阻。(攝影:黃思源/大紀元)
新加坡當局以莫须有罪名再次起訴法輪功學員
(大紀元記者黃思源新加坡報導)近日,新加坡中央警署連續提出多項指控,以「破壞公物」等借口,起訴在風景點煉功以及在街頭發放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資料的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認為,這是新加坡政府又一輪主動配合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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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再度給李顯龍的一封公開信
我於3月初給閣下寫信反映移民局扣押我及我先生護照的問題,ICA終於在21日叫我去辦理護照,但我先生的護照卻沒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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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華:新加坡法輪功學員給李顯龍的一封公開信
最近連續收到三、四封警署的來信,根據過往的經驗,心知來者不善! 法輪功學員在中國被共產邪黨殘酷迫害和屠殺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為國際社會所周知。可是,作為一個土生土長的新加坡人,我僅僅因為要堅持信仰、呼籲中共停止迫害,卻幾次三番被自己的政府所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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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黃才華:獄中絕食籲李光耀停止迫害法輪功
2006年7月份,李光耀邀請李嵐清來新後,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黃才華女士收到東陵警署的四起刑事誣告案。目前已有三個案子已告一段落,而最近的這個案子「7.14中領館誣告案」黃女士被判坐牢十五天,出獄後她接受大紀元新加坡記者洪容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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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遭關押法輪功學員絕食抗議
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黃才華因騷擾案被關押在新加坡樟宜女子監獄。黃才華從4月19日被關押的第一天就開始絕食,抗議新加坡法庭對她不公正的判決。但是監獄方面拒絕透露關於黃才華的任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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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允訴黃才華傳詔小警察,而真正的元兇卻誏他們逍遙法外(作者提供)
黃才華:再次見證新加坡法庭的不「光耀」
「7.12中使館誣告案」在2007年4月2日開庭。經過四天的法庭辯論後,審訊於4月5日結束。原本在審前會議時控方說只有2個證人,專門調查法輪功的高級調查官Sunny 0oi及一個警員。可是審訊時控方的證人有4個,說是證人,也只不過是當時在現場的警察,沒有第三方證人如報案人或專家學者來證明「李嵐清迫害法輪功天理不容「的橫幅是「污辱性文字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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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華:在新加坡法庭上的人權抗辯(五)
2007年2月7日至9日「10.23烏節路誣告案」續審,由於證人、證據的真實性遭到置疑,主控官挖盡心思盤問六名當事人,甚至拿出口供讓一名當事人去回憶當時的情景。當其他當事人抗議時,主控官卻說口供只是幫助當事人去回憶,沒有作為呈堂證據。而法官也在幫腔,並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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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華:在新加坡法庭上的人權抗辯(四)
2007年2月5日「10.23烏節路誣告案」續審, 經過上個週五其他當事法輪功學員抗議主控官夏宏俊有如逼供般的盤問後,今天主控官的盤問比較收斂,但還是企圖製造當事人房秀珍本人不誠實的印象。比如,上週五當事人房秀珍說自己被盤問到記憶混亂,但是主控官說她是故意這樣做的。又如,當事人說在事發當日沒有見到黃才華,兩人也不熟悉,主控官就故意提到黃才華涉及2004年的「濱海公園案」,而當事人當時也有到法庭,所以是認識的。其目的是證明當事人在2005年10月23日認識其他五個被告,而且六人在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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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華:在新加坡法庭上為自已的人權抗辯(三)
2007年2月1日早上9點30分,今天法官將就該案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在法官作出裁決之前,允許每一個當事人就前一階段的審訊作一個總結陳述。下午,法官宣告我們表面罪名成立,進入辯方辯護階段。為了維護自已的人權,我堅持繼續在法庭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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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華:在新加坡法庭上為自已的人權抗辯(二)
2007年1月29日早上9點30分,法庭續繼審理「10.23烏節路誣告案」,整個盤問焦點中仍然是控方提供剪接過的錄像帶,因為所有當事學員確認那盤作為證據的錄像帶是被剪接過的。所有當事學員都清楚記得原始帶上是有確切時間顯示的,控方第二證人警方高級調查官魏耀宗則一直堅持說錄像帶沒有時間顯示。但今天一開庭控方第二證人為了掩蓋自已的謊言,突然又提供另一盤 VCD,說這盤也是10月23日在現場由另外一個警察拍攝的,上面有時間顯示,因此他們要用這個VCD證明當時所有當事學員看到的有時間顯示的VCD是這盤。法庭播放後,所有當事人都確定這盤VCD沒有看過,但是控方證人卻堅持說這盤錄像帶在警署有給所有當事人看過。這真是天大的謊言,我們從來沒有看過這盤VCD,因為這盤VCD沒有被作為證據。看來控方壞事做太多心虛了,拿出假的VCD來要掩蓋第一個謊言,可是越彌補漏洞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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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華:在新加坡法庭上爲自已的人權抗辯(一)
2007年1月22日,「10.23烏節路誣告案」在新加坡初級法庭開始第一天的審訊。做爲當事人,我於當天早上9點1刻就到了法庭。在35號的小房間外已有一些支持者在那排著隊,我跟他們微笑打招呼表示感謝與對法輪功學員的支持。

黃才華:我的權利和尊嚴被嚴重踐踏
編者注:下文由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黃才華自述,李真整理。11 月 30 日,由於法庭庭審嚴重不公,而法官只給了不足一天的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在法庭上我沒有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就判我自動放棄辯護機會,草草地了結了「720中領館抗議案」,並判我「騷擾」罪名成立,交罰款1500新元。我拒絕繳罰款,他們强行將我投入新加坡樟宜女子監獄非法關押15天,在法庭審訊與監獄非法關押當中,我的公民權利和尊嚴遭到了嚴重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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