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称王军霞诉昆烟侵权案判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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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22日讯】5月17日,昆明卷烟厂在昆明举行了“昆明卷烟厂与王军霞肖像权纠纷案”新闻发布会。昆明卷烟厂在会上宣布不服二审判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重审。

  对于这桩历时3年之久的体育明星告名厂的官司,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否公正?记者日前采访了本案的法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副庭长刘宏伟。

  刘宏伟副庭长首先就“昆烟”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评论:“昆明卷烟厂律师王北川在这起纠纷案中,只是一方当事人昆明卷烟厂的律师和委托的代理人,他在新闻发布会上所发表的意见,只是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我作为辽宁省高法主审此案的法官,我认为昆明卷烟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以采取正当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采取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媒体散发申诉材料,公开指责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给法院造成不好影响,施加了压力,这种做法我不能赞同。”他说,从昆明卷烟厂的申诉理由看,与昆明卷烟厂在一、二审答辩时理由基本相同,没有什么新的观点。此案王军霞上诉到省高法后,省高法非常重视,庭前合议庭成员及庭长都传阅了卷宗,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在本案的举证责任及适用法律方面也进行了认真研究。

  王军霞起诉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她的直接证据是1996年8月6日大公报所登载的侵权广告,对这份证据双方没有争议。这则侵权广告是以昆明卷烟厂的名义发布的,没有经销商或代理商委托字样。从该广告证据本身讲,该广告署名为昆明卷烟厂,从而不需要其他任何证据就可以证明构成侵权。昆明卷烟厂的观点是:“我厂不是该广告的发布人,也未委托任何人在大公报上发布过该广告。”从昆明卷烟厂一、二审所提交的证据看,香港大公报说明该广告是香港恒通资源公司委托登载的,而香港恒通资源公司与昆明卷烟厂是代理关系。从二审王军霞提交的证据看,又进一步证明了香港恒通公司与昆明卷烟厂是代理关系。

  应该说明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在诉讼当中发生在香港的一些法律事实和当事人所提交的出身于香港的证据要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出自于香港的证据均没有办理上述公证证明。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昆明卷烟厂至今也无法证明该厂与香港恒通资源公司有无关系,或是什么类型的代理关系,进而也证明不了以昆明卷烟厂名义发布的该则侵权广告与己无关。应该说本案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在于与本案有关系的两个案外人即香港大公报和香港恒通资源公司均在香港。根据“基本法”,香港与内地适用不同司法制度。本院不能在香港行使审判职权,也无权到香港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应采取积极举证的行为,而不应采取消极的方式。

  本案当中,王军霞的代理律师王和就亲赴香港进行了调查。而具有相当实力的昆明卷烟厂,具备赴香港调查取证的条件,该厂又是该则广告的直接受益人,因侵权广告成了被告。从这个意义上讲,昆明卷烟厂也应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证明该则侵权广告与己无关,香港恒通资源公司也与己无关。遗憾的是,在本案长达3年多的诉讼中,直至本案开庭前,法庭又给该厂一个多月的庭前准备证据时间,但是,昆明卷烟厂却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本案。

  王军霞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名誉权受到不良影响是客观事实。在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本院判决由昆明卷烟厂承担了赔偿责任。同时在判决当中指出,若因香港恒通资源公司及香港大公报登载该则广告并导致本案诉讼给昆明卷烟厂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我们认为此案的判决是公正的。从立法的宗旨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王军霞的权益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个案件已经过了长达3年的诉讼周期,如果在事实基本清楚,昆明卷烟厂无法证明其与该则广告及香港恒通资源公司无关的情况下,再将本案发回重审,重新开始漫长的诉讼,不利于保护王军霞的合法权益。

  关于昆明卷烟厂提出本院判决赔偿王军霞80万元是创了国内侵犯肖像权最高限额的问题。从现在法律及司法解释看,没有对肖像权、名誉侵权赔偿提出最高限额的规定,昆明卷烟厂所说的最高,我们无法确认。我们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对经过庭审调查侵权人的获利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无法查清。二是从本案主体看王军霞是奥运冠军、知名人士,昆明卷烟厂具有相当的承受能力。侵权广告的载体香港大公报发行量大、扩散力强、影响面大以及王军霞由于诉讼的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判定了80万元的数额,这个数额应该是合理的。

  从判决后媒体报道看,认为是王军霞大获全胜,我认为这样报道是有偏差的。从王军霞的诉讼请求看:一是要求认定昆明卷烟厂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二是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1000万元;四是要求昆明卷烟厂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只认定该则广告侵害了王军霞的肖像权,在赔偿数额上也只判决赔偿80万元;在12万元诉讼费的承担上,由王军霞承担8万元,这怎么能说王军霞完全胜诉了呢,1000万元与8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巨大的。

  王军霞对此案判决感到基本满意出乎我的预料。从王军霞的表述看,她并不在乎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军霞是体育明星,为中国赢得了荣誉,作出过特殊贡献。作为运动员出身的王军霞来讲,能够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喜的。(北京晚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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