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兼任行政主管的教师 不受双重国籍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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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8月13日讯】 (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三日电)教育部最近函转新修国籍法部分条文给各级学校,说明没有兼任行政主管的各级学校教师今年六月二十日起不再受双重国籍规定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不兼任学校行政主管,一般教师、讲座、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须放弃双重国籍。

教育部请各级学校注意,原依民国八十九年二月公布新修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正进行放弃外国国籍手续及尚未报教育部核准者,得予中止办理放弃外国国籍手续,并免再报教育部认定核准。至于仍须受双重国籍限制的公立大学校长及教师兼任行政主管人员,如具双重国籍,仍应依去年十一月函颁的不易觅得人才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由服务机关学校认定并报教育部核准。

由于大专院校尖端科技教师人才需求,教育部一直争取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限制放宽,但去年二月修订公布的国籍法部分条文反而把一般教师纳入限制范围,限制变得更严格,引起学校教师与教师团体反弹。去年五月二十日现任教育部长曾志朗上任不久又遭立法委员大加挞伐其尚未放弃双重国籍。

曾志朗后来依规定于去年六月底前宣誓放弃美国籍,教育部随后也全面调查各级学校教师具双重国籍人数并依新修法条列管,但在教师不断抗议下,政府从善如流,再修国籍法部分条文,今年六月二十日公布实施,双重国籍限制规定回复把一般教师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新修国籍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公立大学校长、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兼任行政主管人员与研究机关(机构)首长、副首长、研究人员(含兼任学术研究主管人员)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机关核准设立的社会教育或文化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的专业人员(含兼任主管人员),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双重国籍规定限制。

新修法条明定这项规定以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台湾不易觅得的人才且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职务者为限,前述公职也不包括公立各级学校未兼任行政主管的教师、讲座、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新修法条,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国籍法第二十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的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统计显示,全国各级学校教师大约二万余人,担任学校系所主任所长以上行政主管人数大约二千余人,须受双重国籍限制的教师比率约占十分之一,但去年教育部全面调查时各级学校呈报具双重国籍教师人数不到几百人,而预估把一般教师具双重国籍者纳入限制,影响人数将达二千余人,如今把一般教师排除限制范围,政府登记有案的双重国籍教师预估将只有几百人。

至于实际须向教育部登记列管的双重国籍教师人数会有多少?教育部人事处表示,由于各大专院校聘用教师发聘书的时间并不全在八月底前,而有可能更晚,且可能慢到新学期开学后,因此,一时无法统计出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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