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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11日电)证期局今天发布函令,外资投资公债、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总额,并计从事店头股权衍生性商品、新台币利率衍生性商品等店头商品,合计不得超过汇入资金30%。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指出,外资投资公债、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总额,并计店头市场商品除上述内容之外,尚包括结构商品、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选择权端交易所支付新台币权利金,以及交换结算差价净支付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汇入资金的30%。
另外,外资得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第4条第2项规定,投资前述货币市场工具,以距到期日90天以内票券为限。
前述店头新台币利率衍生性商品包括新台币远期利率协定、利率交换及利率选择权;店头股权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台币或外币计价,涉及台股股权的选择权、股权交换,及以新台币或外币计价涉及外国股权的选择权及股权交换;店头结构型商品包括以新台币或外币计价连结国内、外股权与利率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