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0年1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王桦纽约报导)许多台湾侨民在美旅居二、三十年,资金上仍与台湾有着密切的往来关系,不论是投资或是家族间的赠与、遗产继承等方面。纽约台湾同乡联谊会和多家社团上周六(11月20日)特别邀请专业会计师吕旭明于纽约华侨文教中心举办讲座,剖析台湾、美国最新税务实事,现场吸引近百名侨胞前往聆听。
吕旭明会计师演讲中提到,台湾财政部宣布,2010年起海外所得将课征最低税负,起征点为新台币100万元,再加上基本所得额超过 600万元部分,课征20%最低税负。吕旭明解释,包括海外薪资、基金收益、证交所得、执行业务收入等所得未经纳税部分均须申报。大陆地区产生的所得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仍属台湾境内所得,而来自香港、澳门、欧美等地所得,则为最低税负课征项目。至于课征对象为拥有台湾户籍,或当税负年在台居住183天者。
吕旭明强调,拥有双重国籍也须申报,据美国在台协会AIT统计,在台湾持有美国绿卡或具美国公民身份的约有65万人。当然,境外已课过税的所得部分不会再被重复课税。而台湾赠与税和遗赠税税率由50%调降为10%单一税率;遗产税免税额由现行的新台币779万提高至1200万元;赠与税免税额则从每人每年新台币111万元增加至220万。所以台湾的新税法不算是严苛。
美国部分,包括美国公民、领有美国绿卡,或是符合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者,只要是“拥有”或“可支配”的美国境外银行账户,金额总计超过1万美元以上者,每年都要向美国财政部申报FBAR 表格,也就是所谓的“TDF 90-22.1表格
在美国境外的银行账户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债券、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全部账户的资产价值的总和超过1万美元,都要依法诚实申报。
而适用FBAR申报的不再仅限于“美国人”,只要在美国境内有营业行为、有美国来源所得必须缴税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一律要申报FBAR。若逾期不申报,美国IRS会对具有绿卡、美国籍的“个人”,处以“行政罚”,最高达10万美元或该银行账户存款、金融资产合计余额的50%。
吕会计师也提到,美国今年3月18日之后开始的税务年度实施新税法6038D要求个人在一税务季度中拥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超过50,000美金的权益时,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附上揭露声明书(Disclosure statement)。
财产规划方面,吕会计师还建议家族有500万美金以上的可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控股公司。若财产需移来美国,建议用非美国籍的家族信托赠与人,境外财产进入美国超过$10万就得申报3520表格。
美国IRS加紧查缉税务漏报行为,使得不少人考虑放弃绿卡或公民资格。吕会计师也谈到若无绿卡,未来签证B1或B2入出境美国有不确定之风险,未来也无法在美工作。
若年底前没执行放弃绿卡者,可补报3520,避免遭追查境外之资金来源;补报 06、07、08、09年境外薪资与股利所得;注意明年4月15日申报F1040时,附上F8527揭露特定外国金融资产(中国股票账户),以及申报 F1040时,同时申报FBAR揭露境外金融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