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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剖析美台最新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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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王樺紐約報導)許多台灣僑民在美旅居二、三十年,資金上仍與台灣有著密切的往來關係,不論是投資或是家族間的贈與、遺產繼承等方面。紐約台灣同鄉聯誼會和多家社團上週六(11月20日)特別邀請專業會計師呂旭明於紐約華僑文教中心舉辦講座,剖析台灣、美國最新稅務實事,現場吸引近百名僑胞前往聆聽。

呂旭明會計師演講中提到,台灣財政部宣布,2010年起海外所得將課徵最低稅負,起徵點為新台幣100萬元,再加上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萬元部分,課徵20%最低稅負。呂旭明解釋,包括海外薪資、基金收益、證交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等所得未經納稅部分均須申報。大陸地區產生的所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屬台灣境內所得,而來自香港、澳門、歐美等地所得,則為最低稅負課徵項目。至於課徵對象為擁有台灣戶籍,或當稅負年在台居住183天者。

呂旭明強調,擁有雙重國籍也須申報,據美國在台協會AIT統計,在台灣持有美國綠卡或具美國公民身分的約有65萬人。當然,境外已課過稅的所得部分不會再被重複課稅。而台灣贈與稅和遺贈稅稅率由50%調降為10%單一稅率;遺產稅免稅額由現行的新台幣779萬提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則從每人每年新台幣111萬元增加至220萬。所以台灣的新稅法不算是嚴苛。

美國部分,包括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只要是「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金額總計超過1萬美元以上者,每年都要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BAR 表格,也就是所謂的「TDF 90-22.1表格

在美國境外的銀行帳戶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的全部帳戶的資產價值的總和超過1萬美元,都要依法誠實申報。

而適用FBAR申報的不再僅限於「美國人」,只要在美國境內有營業行為、有美國來源所得必須繳稅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一律要申報FBAR。若逾期不申報,美國IRS會對具有綠卡、美國籍的「個人」,處以「行政罰」,最高達10萬美元或該銀行帳戶存款、金融資產合計餘額的50%。

呂會計師也提到,美國今年3月18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實施新稅法6038D要求個人在一稅務季度中擁有「特定外國金融資產(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超過50,000美金的權益時,必須在所得稅申報表中附上揭露聲明書(Disclosure statement)。

財產規劃方面,呂會計師還建議家族有500萬美金以上的可考慮設立家族信託控股公司。若財產需移來美國,建議用非美國籍的家族信託贈與人,境外財產進入美國超過$10萬就得申報3520表格。

美國IRS加緊查緝稅務漏報行為,使得不少人考慮放棄綠卡或公民資格。呂會計師也談到若無綠卡,未來簽證B1或B2入出境美國有不確定之風險,未來也無法在美工作。

若年底前沒執行放棄綠卡者,可補報3520,避免遭追查境外之資金來源;補報 06、07、08、09年境外薪資與股利所得;注意明年4月15日申報F1040時,附上F8527揭露特定外國金融資產(中國股票帳戶),以及申報 F1040時,同時申報FBAR揭露境外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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