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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外遇 女子判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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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8日电)台北市陈姓女子与有妇之夫发生外遇被对方配偶发现后,切结不再犯,否则赔款,却继续与外遇对象交往。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陈女违反契约,须赔偿新台币200万元。

判决指出,20岁的陈姓女子于民国96年5月间与已婚的胡姓男子认识并进一步交往,两人多次出游、会面并发生性关系。胡姓男子的妻子发现后,并未提告或与丈夫离婚,而是要求陈女签下切结书。

判决表示,陈女在切结书中,保证日后不再与胡姓男子有任何联络、见面或有破坏婚姻感情的行为,如有违反,陈女愿给付胡妻20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并支付相关法律诉讼费用。

不料,胡妻在陈女签下切结书近1年后,又发现陈女与胡姓男子私会,违反切结书所保证事项,认为陈女所为难以原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女赔偿200万元。

陈女反驳指出,她与胡姓男子还没发展到发生性行为的程度,而且无法负担200万元的高额赔偿。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陈女所签订的切结书,为未违反公序良俗的契约,陈女须赔偿胡妻20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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