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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昆辉促公审会重审公投案 否则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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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欣芳、黄维助/台北报导〕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否决台联ECFA公投提案,台联党主席黄昆辉昨表示,公审会侵犯中选会的职权,他要求公审会三天内道歉,且重新审理公投案,否则将提出越权渎职的刑事诉讼,并附带要求民事赔偿。

*吁中选会捍卫职权 不要做缩头乌龟*

黄昆辉还说,由于公审会越权侵权相当明显,他呼吁中选会不能做缩头乌龟,要捍卫自己的职权,否则将到监察院控告中选会所有委员渎职,怠忽职权。

行政院公审会执行秘书、中选会秘书长邓天祐回应指出,台联所提ECFA公投案的领衔提案人,可依法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等行政救济作为,甚至台联若认为中选会与公审会的认知决定有冲突,也可据此主张提出诉愿,不管是公审会或中选会,都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公审会:可依法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

有关公投法的主管机关问题,黄昆辉说明,公投法第三条明订,全国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全国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机关,得将本法规定应办理事项,委任或委托相关机关办理。

黄昆辉指出,中选会在5月5日给他的函上写得非常清楚,“行政院九十四年4月16日院台内字第0930083141-A号公告,行政院原办理公投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十四条之事项,……自九十三年4月16日起依规定委任中选会办理。”因此,公投法第十四条是由主管机关行政院委托中选会办理,公投法第十四条的职权是在中选会,绝非在公审会,这是很清楚的。

黄昆辉表示,公审会的职掌相当明白,就是认定此公投提案是否为“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除此之外,都不是公审会的职权。

*中选会、公审会各有职掌 岂能蒙混*

他说,公审会侵犯中选会职权,这是公然违法,如今中选会竟有官员自甘堕落,说什么中选会是形式审查,公审会是实质审查,根本是完全错误理解公投法,这样的官员还能认真执行中选会职权吗?

黄昆辉强调,什么形式审查、实质审查,都是欺骗人民混淆视听的说词,公务人员只有依法行事,中选会和公审会各有职掌,不是中选会用一个“概括承受”就可以蒙混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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