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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成立机构加强金融监管

2010-09-06 19:04 中港台时间|09-06 19: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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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布鲁塞尔6日专电)欧洲联盟会员国代表与欧洲议会磋商后同意,自明年起欧盟应成立4个金融监管机构,以加强对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监控与管理。

欧盟负责金融监管的执委巴尼耶(Michel Barnier)表示,记取先前国际金融危机重创教训,明年将成立的全新金融监督架构,可更妥善保护欧盟的经济发展。

4个新的金融监督机构分别包括,成立风险委员会,完善欧盟金融体系的风险评估,另再分别成立监管银行、保险与退休金与金融市场的单位。

未来欧盟层级的金融监督机构正式运作后,拥有废除欧盟个别成员国金融监控机构决定的权力,也可直接接管个别金融机构,更有权禁止可能酿成金融危机的高风险金融产品。

此外,欧盟会员国与欧洲议会就加强金融监管达成的协议,另包括新的金融监管单位成立后,对于金融信评机构也可直接监管,若发生金融危机时,欧盟层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进入紧急状态。

这是欧盟首次决定,设立超越国家层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欧盟往后事权统一的运作,更别具特殊意义。因去年6月间,欧盟各会员国曾就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达成共识,但是否侵犯会员国权益,始终意见分歧。

不过这份由欧盟会员国代表与欧洲议会达成的协议,还需由明日召开的欧盟部长级会议讨论,9月下旬再交欧洲议会全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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