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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捐助运动员 费用抵税不受限

2011-01-26 23:30 中港台时间|01-26 23: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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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26日电)网球好手卢彦勋成名前缺乏捐助窘境将获得改善,财政部今天说,企业捐给运动员或购买台湾举办的运动赛事门票,把门票捐给学生或弱势团体,相关支出可抵税,不受金额限制。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的一般捐赠,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合法节税有上限,最多只能抵应缴税额的10%。

基于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为推动体育运动发展政策,鼓励民间参与运动事业,财政部发布解释令,营利事业即日起捐赠“培养支援运动员”及“购买于国内所举办运动赛事门票,并经由学校或非营利性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的款项,可作为费用列支,不受金额限制。

另外,过去企业常以代言的方式资助运动员,财政部官员说,未来一旦以代言方式资助运动员,运动员收到的资助费用有对价关系,必须缴税。但企业如果只是出资支持运动员参加比赛,就合乎财政部“培养支援运动员”的规定,运动员收到的资助费用都不必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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