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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捐助運動員 費用抵稅不受限

2011-01-26 23:30 中港台時間|01-26 23: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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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6日電)網球好手盧彥勳成名前缺乏捐助窘境將獲得改善,財政部今天說,企業捐給運動員或購買台灣舉辦的運動賽事門票,把門票捐給學生或弱勢團體,相關支出可抵稅,不受金額限制。

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一般捐贈,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合法節稅有上限,最多只能抵應繳稅額的10%。

基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推動體育運動發展政策,鼓勵民間參與運動事業,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即日起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過去企業常以代言的方式資助運動員,財政部官員說,未來一旦以代言方式資助運動員,運動員收到的資助費用有對價關係,必須繳稅。但企業如果只是出資支持運動員參加比賽,就合乎財政部「培養支援運動員」的規定,運動員收到的資助費用都不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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