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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外劳期限 台劳委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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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3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表示,外劳在台工作期限,依就业服务法规定最长9年,因应社会现况,经政策小组会议决议,同意适度延长,若立院修法顺利,今年上半年应可放宽为12年。

劳委会外劳管理组副组长邱月云受访表示,外劳在台工作期间,依法每3年必须出国1日,累积最长可停留9年,自民国96年实施至今。

邱月云说,日前召开政策小组会议,与会的劳资双方代表及相关部会都同意适度延长外劳在台工作期限,因为对劳雇关系的稳定、外劳管理、减低行踪不明外劳的数量等都是正面的。

邱月云指出,国民党立委郑丽文提案修正就业服务法第52条,放宽外劳在台工作期限从现行9年到12年,劳委会支持这项修法。明天将交付朝野协商,若立院审查顺利,最快今年上半年实施。

对于外界认为,延长外劳在台工作会影响本国劳工权益的疑虑,邱月云说,有资格雇用外劳的雇主,当外劳期满回国后,他还须雇用其他外劳,此部分的人力需求并不影响本国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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