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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就医费用 可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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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8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国因身体不适而就医,所支付的医药费用,可以从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但旅游往返之交通费、旅费不能算入医药费内容。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常有纳税义务人询问,出国旅游期间因身体不适而就医诊疗,在国外所支付之医药费用,可否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

国税局说,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因病在国外就医,其付给国外医院的医疗费,可凭国外公立医院、国外财团法人组织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证明,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不过,民众旅游往返的交通费、旅费非属所得税法所称“医药费”范围,不得列举扣除。

国税局指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列举扣除支付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医疗院所医药及生育费时,应检附医疗院所开具合法凭证,供稽征机关核认。

如果支付的医药及生育费已向保险公司或中央健康保险局申请给付者,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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