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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卖出凶宅 前屋主判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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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2日电)吴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市新生北路买房后,才知道买到“凶宅”,提告要求前屋主退钱并赔偿损害。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发现前屋主也不知道卖出凶宅,驳回吴女要求。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新北市吴姓女子于民国98年6月间,以新台币350万元买下台北市新生北路某房屋后,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曾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自己买到“凶宅”。

吴女主张,当初签订买卖契约时,房屋现况说明书上显示未曾发生过凶杀或自杀等情事,认为廖女刻意隐匿,提告要求廖女返还价金并赔偿损害等。

廖女反驳指出,她在民国94年12间购买房屋后,自己在里面住了两年、出租两年,从不知道有人曾经在里面自杀,并非刻意隐瞒屋况。

法院调查期间,发现该房屋在87年间曾有人自杀,并非发生在廖女持有期间。一审认为,该房屋属于“凶宅”,经济价值减损,无论廖女有无过失,均应对吴女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判廖女返还350万元。廖女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后,认为自杀不是在廖女持有产权期间发生的事,吴女也未能证明房屋因为是凶宅而减少价值,因此判决廖女无需返还价金并不用赔偿损害。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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