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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躁郁症寻短 屋成凶宅不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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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0日电)邱姓男子因患有躁郁症的陈姓女友在邱家自杀,房子变凶宅,提告向死者母亲求偿。高院审理,认为死者因精神不稳自杀,没有侵害邱男财产权的故意,且邱男没要卖屋,判决不须赔。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原在台大医院担任护理师的陈姓女子,民国98年9月间在新北市新店区住处,自行施打药物自杀身亡。将房屋提供陈女借住的邱男,不满房屋成了凶宅,房价因此下跌,因而提告向陈母求偿。

法院一审时,法官认定陈女在邱男屋内自杀,造成房屋价值损50%,判决陈母应赔偿邱男新台币443万元。陈母不服,提起上诉。

陈母主张,房屋并没有完成任何实际交易,事实上并未造成邱男损害,且陈女和邱男已论及婚嫁,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邱男对陈女应有保护义务,且陈女有多次自杀未遂纪录,邱男却疏于注意,房屋成为凶宅,邱男也有责任。

高院合议庭审理,根据陈女留下的遗书,表示愿将名下位于高雄的房子及200万元保险金全赠予邱男,合议庭认为陈女决定自杀时,并没有侵害邱男财产,导致房价贬损的故意;此外,合议庭根据陈女医院诊疗纪录,发现陈女患有躁郁症,并有多次自杀纪录。

合议庭认为,陈女因患有精神疾病,自杀前精神不稳,无法注意到自杀将损害邱男的房屋价值,且邱男并未将房屋卖出,没有造成房价贬损的实际损害,因而改判死者母亲不须赔偿。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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