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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賣出凶宅 前屋主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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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吳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市新生北路買房後,才知道買到「凶宅」,提告要求前屋主退錢並賠償損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發現前屋主也不知道賣出凶宅,駁回吳女要求。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新北市吳姓女子於民國98年6月間,以新台幣350萬元買下台北市新生北路某房屋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曾有人在房屋內自殺,自己買到「凶宅」。

吳女主張,當初簽訂買賣契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上顯示未曾發生過凶殺或自殺等情事,認為廖女刻意隱匿,提告要求廖女返還價金並賠償損害等。

廖女反駁指出,她在民國94年12間購買房屋後,自己在裡面住了兩年、出租兩年,從不知道有人曾經在裡面自殺,並非刻意隱瞞屋況。

法院調查期間,發現該房屋在87年間曾有人自殺,並非發生在廖女持有期間。一審認為,該房屋屬於「凶宅」,經濟價值減損,無論廖女有無過失,均應對吳女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判廖女返還350萬元。廖女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認為自殺不是在廖女持有產權期間發生的事,吳女也未能證明房屋因為是凶宅而減少價值,因此判決廖女無需返還價金並不用賠償損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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