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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法修正 台金管会:6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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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证交法部分修正条文,金管会表示,可强化外国公司来台上市柜的监理机制、赋予少数股东申请检查权,提升股东权益的保障等效益。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证交法部分修正条文,增订外国公司在台湾上市、上柜的有价证券,其管理监督比照公开发行公司等相关规定。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法案修正后带来6大效益,其一,完备外国公司来台上市柜的相关法案,有助建构健全、有效率证券市场,提升投资人的保护,进而吸引外国公司来台第一、第二上市柜,增进民众投资管道。

其次,配合公开发行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FRS)修订相关规范,并且推动相关政策如期实施,可提升台湾资本市场的国际评比,并且吸引外资投资。

此外,第2季财务报告经会计师审核签证放宽为会计师核阅,并将第1季及第3季财务报告公告,申报期限延长为45天,有助于企业作业成本,有效提升企业资讯揭露的品质。

如果继续1年以上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特定事项认为有害公司股东权益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检查特定事项、有关书表、账册,对提升股东权益的保障有所助益,且有助于台湾经商环境提升。

有价证券的上市、停止或回复买卖及终止上市,由核准制改为备查制,较符合现实实务。

至于,对公开发行公司的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的违背职务行为或侵占公司资产,增订致公司遭受损害达新台币5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公司遭受损害未达500万元者,回归普通刑法规定处罚。金管会表示,较符合法律衡平性、平等及比例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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