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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正 台金管會:6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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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證交法部分修正條文,金管會表示,可強化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的監理機制、賦予少數股東申請檢查權,提升股東權益的保障等效益。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證交法部分修正條文,增訂外國公司在台灣上市、上櫃的有價證券,其管理監督比照公開發行公司等相關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法案修正後帶來6大效益,其一,完備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的相關法案,有助建構健全、有效率證券市場,提升投資人的保護,進而吸引外國公司來台第一、第二上市櫃,增進民眾投資管道。

其次,配合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修訂相關規範,並且推動相關政策如期實施,可提升台灣資本市場的國際評比,並且吸引外資投資。

此外,第2季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審核簽證放寬為會計師核閱,並將第1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延長為45天,有助於企業作業成本,有效提升企業資訊揭露的品質。

如果繼續1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對特定事項認為有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檢查特定事項、有關書表、帳冊,對提升股東權益的保障有所助益,且有助於台灣經商環境提升。

有價證券的上市、停止或回復買賣及終止上市,由核准制改為備查制,較符合現實實務。

至於,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的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500萬元者,回歸普通刑法規定處罰。金管會表示,較符合法律衡平性、平等及比例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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