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1年1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莫森综合报导)香港上诉庭昨日裁定社会福利署不用向一名综援户(接受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市民)支付政府减免的地税和公屋租金。
上诉庭判词指出,综援户的公屋租金由社署代为支付,是实报实销,政府减免的租金及地税也不属于综援户,社署可以将这些款项用于其它社会有需要的地方。判词又认为,无论有无减免措施,综援户根本不用交租,因此不存在社署侵吞款项,原诉人对于案件的理解存在错误。社署对此裁决表示欢迎。
67岁的原诉人邓绮瑜是筲箕湾兴东村居民,2003年起3次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不满政府曾于2002年减免全年地税,在2007年免收2月份公屋租金,综援人士一直由社署代缴上述两项费用,减免期内她毫无所得。她要求社署按“纾解民困”目的向她发放款项,但3次均被判败诉。
她遂向高等法院上诉,去年获高院判胜诉,下令社署须向邓赔偿2,397元。社署不服,提出上诉。
政府在02年免收地税及在07年免收公屋租金一个月,以纾解民困。住公屋的综援人士由社署代缴地税及租金给房屋委员会,社署当时没有将免收的地税及租金退回给综援人士,引来综援人士上诉索赔。
(责任编辑:菡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