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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务员失职酿灾 可提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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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7日电)台中夜店大火造成9人死亡。法界人士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若检方调查出相关执法人员未落实安全检查、任由业者违规等事由,家属可声请国家赔偿诉讼。

台中市阿拉夜店6日凌晨疑似因猛男“火舞秀”烧到天花板酿成火灾,造成9人死亡。台中市政府受访时指出,失火的夜店设在住宅区,消防单位近5年来总共安检21次,却只有1次不合格,后来也通过,且夜店登记名称为饮料店。

这场火灾除了暴露公共安全死角问题之外,也令外界质疑台中市政府相关公务员,是否未尽职责?家属可否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界人士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权力时,有故意或过失、怠于执行职务,侵害人民自由与权利时,国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界人士表示,其实先前有公共场所大火求偿成功的案例。民国84年间,台中卫尔康西餐厅大火造成64人死亡,最高法院认定执法的台中市政府人员任由业者违反建筑法、消防法,却未严格稽查餐厅,判决台中市政府须赔偿29名罹难者家属每人新台币100万元。

1名曾打过国赔官司胜诉的律师表示,台中夜店大火与卫尔康西餐厅大火的情况类似,执法人员安检21次却没有查出夜店不合格之处,且任由夜店以饮料店名义营业,若查出公务员涉及重大过失,罹难者家属可请求国家赔偿。

这名律师建议,由于国家赔偿追诉期间为2年,家属可等待检方查明“起火原因”,以及监察院对台中市政府调查结束后,若认定公务员涉及怠于职务等行为,再提起国赔诉讼,在官司上可以更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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