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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特别费
【大纪元4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8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会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豁免民国95年底前首长、副首长与涉及报支、核销首长特别费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财委会上午初审会计法第99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费鸿泰在提案说明中指出,近年各级政府机关首长特别费问题颇受瞩目,历经数十年特别费报支及核销程序已成行政惯例,对负责报支、核销等相关人员的行政惯例行为,需给予善意保护,提案免除相关人员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费鸿泰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条文涵盖范围包括95年底前首长、副首长与涉及报支、核销首长特别费的相关人员。
初审通过条文明订,95年12月31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负责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都视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
财委会另初审通过预算法第67条条文修正草案,将各机关重大工程投资计划,从现行超过5年没动用预算,预算应重新审查,调降为超过4年。
决算法第7条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决算所列各项应收款、应付款、保留数准备,将现行年度终了届满5年而未能实现者可免予编列,改为届满4年,也获财委会初审通过。
此外,财委会决议通过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临时提案,关于台湾公共债务,建请行政院主计处定期公布潜在债务偿还情形,厘清外界疑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