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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造贩卖捕兽铗 台立院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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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明文规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贩卖、陈列或输出入捕兽铗,最重可处新台币7万5000元罚锾。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台湾的捕兽铗滥用情形严重,不时传出台湾黑熊或民众误触受伤的案例,如果孩童不慎踩到,不但会导致伤残,更有生命危险。

丁守中认为,世界先进各国如美国、欧盟、瑞士等,都已经全面禁止使用捕兽铗,台湾虽然原本就有法令规定,不得使用兽铗捕捉动物,但实务上难以举证与查缉,因此有必要从制造、销售及持有等每一个环节确实管制,以降低捕兽铗对动物及人的威胁。

根据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贩卖、陈列或输出、入捕兽铗,如果违反可处1万5000元至7万5000元的罚锾。

丁守中在法案三读通过后表示,过去动保法虽然对滥用捕兽铗有罚则,但却因找不到使用者而无从处罚,因此只有从源头上管理,给予制造、贩卖、陈列或输出、入捕兽铗者重罚。他说,没有贩卖、制造捕兽铗,就没有人使用捕兽铗,相关修法也是与爱护动物的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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