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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案定谳 陈幸妤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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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7日电)最高法院今天将扁家伪证案判刑定谳,前总统陈水扁女儿陈幸妤获判缓刑2年。最高法院审酌陈幸妤囿于母女亲情致触刑章,且丈夫赵建铭也涉案,子女尚幼需要照料,因而给予缓刑。

最高法院并认为,前总统夫人吴淑珍、赵建铭、陈致中虽自白犯罪,但二审时已依法减刑,而吴淑珍另因国务费等案遭控贪污,并有部分遭判刑定谳;陈致中也因涉洗钱,目前仍在高院审理;赵建铭的台开案也在缠讼中,因而认定吴淑珍与宣告缓刑要件不符,也不给陈致中、赵建铭缓刑。

最高法院指出,陈水扁因前101董座陈敏薰买官案遭控贪污,直到民国98年5月才追加起诉,台北地院却在98年4月2日就先审理,陈敏薰就算当时作伪证,是否有伪证刑责,仍有待厘清,因而将陈敏薰部分撤销,发回高院更审。

全案源于高检署查黑中心于95年间侦办国务费案,发现吴淑珍搜集陈幸妤、陈致中与赵建铭消费的发票不实核销,传唤3人作证,珍先于官邸教唆3人向检方虚伪证称,“发票是代父母购物馈赠,或代父宴客所取得,属于公务支出项目”,3人也照珍的指示证述。

前101董座陈敏薰则是97年在特侦组侦办扁案时证称,去过官邸向吴淑珍争取大华证券董事长职位,但98年4月陈敏薰到法院作证,却翻供否认曾向吴淑珍提及大华董座一事,证词与侦查笔录不符。扁家4人与陈敏薰98年7月遭起诉。

吴淑珍、陈幸妤、赵建铭及陈致中4人于一、二审时,均坦承犯行,陈敏薰则是直到二审时,才坦承做伪证。

法院一审时,判刑吴淑珍1年,陈致中、赵建铭、陈幸妤均判6个月,陈敏薰被判1年6个月;高院合议庭去年2月间改判吴淑珍1年6月徒刑,珍因符合96年罪犯减刑条例,获减刑为9月;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则均遭判处6个月徒刑,减为3个月徒刑,陈敏薰则遭判刑8月,未获缓刑。

5被告不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仍判处吴淑珍9个月徒刑,赵建铭、陈致中、陈幸妤3个月徒刑,另给予陈幸妤缓刑2年;陈敏薰部分则发回高院更审。

最高法院审酌陈幸妤未曾遭判刑,因一时失虑囿于母女亲情,致触刑章,犯后深知悔悟,且丈夫赵建铭也涉伪证案,考量子女尚幼,亟须母亲在旁照料,认为妤遭判刑应知警惕,无再犯之虞,因而给予缓刑2年。

陈致中与赵建铭虽未获缓刑,不过刑法修正后,“社会劳动新制”已上路,判刑6个月以下的轻刑被告,经检察官同意,可选择以社会劳动代替坐牢,劳动6小时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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