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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书
【大纪元8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日电)1名黄姓保险公司经理擅自为妹妹续保保险,并为避免妹妹拿保险契约借款,私下更改保险契约资料,遭妹妹提告。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以伪造文书罪判刑她6个月、得易科罚金。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指出,现年57岁的黄姓女子在保险公司担任区经理,黄女妹妹原向姐姐的公司投保,但民国84年间,妹妹因自身财务状况不佳,想解除保险契约,黄女因而将新台币19万元保费退还妹妹。黄女事后与母亲考量妹妹单身,因而私自决定继续帮妹妹投保续约,并帮妹妹缴纳保费。
没想到黄女妹妹得知保险未解约后,于89年到90年间,两度拿保单向保险公司借款,黄女为避免妹妹债台高筑,私下向母亲拿妹妹的印章和身份证,更改保险契约的要保人、受益人等保险契约内容,遭妹妹控告伪造文书。
法院一审时,法官认为黄女未经妹妹同意,擅自变更保险契约内容,造成妹妹与保险公司损害,另审酌黄女犯罪动机,以伪造文书罪,判黄女6个月、得易科罚金。黄女不服,提起上诉后,高院合议庭仍判处她相同刑度,全案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