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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电话修改合同 客户也有解约权

刘成
2012-11-07 03:36 中港台时间|11-07 03: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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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在电话里同意修改与网络电话公司的合同,那么也拥有事后解约权。这是科布伦茨高等州法院的一项判决(案件号:Az. 9 U 1166/11))。

具体案例如下:一位女士是电话网络公司1&1的客户,她不想再使用1&1,于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取消与1&1的合同。1&1公司员工在电话里向这位女士推荐另外一种服务合同,里面的服务项目和以前的不一样。这位女士在电话里同意了,口头同意也具有法律效力,等于是和这家公司签署了合同。但是这位女士之后又改变了主意,写邮件通知公司推翻电话里的口头协议。但是电话公司拒绝了她,理由是,只有针对接通新的电话线时订立的合同,客户才有解约权,除此之外都没有。但是法庭认为,在上述事例中,客户也拥有解约权,判决书中写道:“消费者在修改合同时,应受到和第一次订立合同的时候一样的消费保护”,前提是“合同重要内容有所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不是消费者本人状告1&1电话网络公司,而是消费者协会状告该公司。在客户遇到问题时,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通常会有益处。

(责任编辑: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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