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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政府禁用鱼翅 供应商不满提起诉讼

2012-02-11 14:21 中港台时间|2015-04-18 24: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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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成俊编译)去(2011)年10月加州州长布朗签署禁鱼翅法案AB376,明定任何人自2012年元月起,禁止在加州拥有和买卖任何鱼翅。同日通过了配套的AB853法案,明定在AB376法生效前已购入的鱼翅,得以续用至2013年6月30日。加州华裔鱼翅业者最近向美国旧金山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指控禁鱼翅法违反美国宪法,要求法院阻止加州执行以及宣告该法无效。



旧金山鱼翅供应商协会组成的加州亚裔权益委员会(Asia America Right Committee of Californi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内容是:“藉由限制取得、拥有或者销售所有在加州的鱼翅,此禁令不仅累赘而且完全地忽视了州际的商务往来。”诉讼书中强调35年来,销售鱼翅一直是合法的地方商业行为。这道食物是传统中国的礼俗,常出现于庆祝婚宴以及长者的生日宴席上使用。



州长布朗表示:“将活生生的鲨鱼切下鱼鳍并且丢回海里的行为不仅残酷,且伤害了我们海洋的健康。”违反该法律将被处以最高6个月的牢狱并且最高可罚款1,000美金。夏威夷、奥勒冈州以及华盛顿州也有相似的禁令。



鱼翅销售价格一磅好几百美金,每碗鱼翅羹约合30美金。旧金山鱼翅供应商协会表示:其会员供应几乎全加州100%的鱼翅消费量。联邦法允许鱼翅供应商在取得方式合法下销售此项产品。根据法律,供应商应该保存完整的鲨鱼尸体。



当地支持此项诉讼案的李宗汉(Pius Lee)会计师表示:该法律实际上仅禁止了5%的鲨鱼量。如果渔夫抓到了“大只”的鲨鱼,但大鱼翅怎么办?不吃掉它,不是很浪费吗?



环保团体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支持此项禁令,并表示使用鱼翅将大量消减鲨鱼数量,因为渔夫在取鱼翅时都会将尾巴以及鱼翅切下来,接着把其余的部分丢近海里。



加州州长办公室尚未做出任何回应。



(责任编辑: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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