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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政府禁用魚翅 供應商不滿提起訴訟

2012-02-11 14:21 中港台時間|2015-04-18 24: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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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成俊編譯)去(2011)年10月加州州長布朗簽署禁魚翅法案AB376,明定任何人自2012年元月起,禁止在加州擁有和買賣任何魚翅。同日通過了配套的AB853法案,明定在AB376法生效前已購入的魚翅,得以續用至2013年6月30日。加州華裔魚翅業者最近向美國舊金山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控禁魚翅法違反美國憲法,要求法院阻止加州執行以及宣告該法無效。



舊金山魚翅供應商協會組成的加州亞裔權益委員會(Asia America Right Committee of California),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內容是:「藉由限制取得、擁有或者銷售所有在加州的魚翅,此禁令不僅累贅而且完全地忽視了州際的商務往來。」訴訟書中強調35年來,銷售魚翅一直是合法的地方商業行為。這道食物是傳統中國的禮俗,常出現於慶祝婚宴以及長者的生日宴席上使用。



州長布朗表示:「將活生生的鯊魚切下魚鰭並且丟回海裡的行為不僅殘酷,且傷害了我們海洋的健康。」違反該法律將被處以最高6個月的牢獄並且最高可罰款1,000美金。夏威夷、奧勒岡州以及華盛頓州也有相似的禁令。



魚翅銷售價格一磅好幾百美金,每碗魚翅羹約合30美金。舊金山魚翅供應商協會表示:其會員供應幾乎全加州100%的魚翅消費量。聯邦法允許魚翅供應商在取得方式合法下銷售此項產品。根據法律,供應商應該保存完整的鯊魚屍體。



當地支持此項訴訟案的李宗漢(Pius Lee)會計師表示:該法律實際上僅禁止了5%的鯊魚量。如果漁夫抓到了「大隻」的鯊魚,但大魚翅怎麼辦?不吃掉它,不是很浪費嗎?



環保團體塞拉俱樂部(Sierra Club)支持此項禁令,並表示使用魚翅將大量消減鯊魚數量,因為漁夫在取魚翅時都會將尾巴以及魚翅切下來,接著把其餘的部分丟近海裡。



加州州長辦公室尚未做出任何回應。



(責任編輯: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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