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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甄试作弊 法官:未涉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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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26日电)台东国中老师甄选发生考试委员护航特定考生,检察官依图利罪起诉相关校长、老师。不过法官认为“教师资格”不是贪污治罪条例所称的“利益”,因此判无罪。

民国93年间,台东县政府教育处举办专任老师甄选,未料,民国96年间这次甄试爆发担任考试委员的校长、老师,受到江姓校长请托,护航1名“行政院中部办公室”关切的女考生,结果这名女考生甄选上东海国中老师。

检察官侦办时,涉案的李姓老师坦承偷窥考生报名编号,再将准备护航的女考生编号透露给担任考试委员的洪姓、陈姓校长及李姓老师,考试结果,这名女考生总平均最高分,取得教师资格。

检察官认为,因陈姓校长等人的护航,使得女考生获得教师资格,而获聘教师,享有本薪、加给、奖金等费用,直到民国94年8月前总共获利新台币40万4963元,于是将陈姓校长、李姓老师依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图利罪嫌提起公诉,其他人员则涉伪证起诉。

日前台东地方法院宣判,贪污和涉嫌伪证部分全部无罪。判决书认为,被告校长护航考生,虽然违反公平、公正的甄选方式,让女考生取得教师资格,但是不足以认定涉嫌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

判决书表示,女考生虽然取得教师资格 (身份),但无法使她有积极财产的增加或消极财产的减少,且教师资格(身份)并无法转换为财产上的不法利益,而计算其数额。根据最高法院过去判决,教师资格(身份)不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及刑法第131条第1项所称的“利益”。

再者,女考生虽通过甄选,还必须另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任,才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抚恤、资遣、保险等权益及保障”,任职期间因表现不佳而遭解职,均属不确定,女考生是否能取得薪资,仍具有一定品质的教学付出,始能领取教师薪资,因此女考生薪资取得等并非由教师身份转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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