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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罗姓男子于律师资格被除名后,仍接案为委托人撰写书状、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依违反律师法将他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
根据判决书指出,被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除名的罗姓男子,于民国99年3月间受一名谢姓女子委任,收取新台币1万3000元后办理民事案件,除代为撰写民事起诉状,还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事后并想索取后谢7万5000元。罗男被另一造当事人发现后告发,由桃园地检署侦查起诉。
罗男于审理时辩称,收取的1万3000元当中,其中的1000元是他妻子代垫的诉讼费用,1万2000元是要求委托人帮他缴的所得税税金,他并未要求后谢7万5000元。此外,他是某汽车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依律师法例外规定的法律顾问委任关系,他无营利意图。
法院审理,罗男被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除名后,已于86年停业,依律师法规定不得充任律师,也不得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案件。此外,该案件也与罗男所称的汽车公司无任何关联。
法院一审认为罗男已不具律师资格,还受他人委任办理诉讼事件,并要求收受报酬,恶性非轻,审酌他已逾70岁及他的犯罪动机、目的及犯后否认犯行、未见悔意等,依违反律师法将他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高院今天仍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