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美国移民

职业移民出奇招不如按步就班申请(2)

林筱筑编译
2012-05-12 16:47 中港台时间|04-23 16:49 更新
人气 6

【大纪元2012年05月12日讯】法规203(b)(2)(B)(ii)中对证明文件也有明确的规范,如果是受雇的医生,必须提出如退伍军人医院等机构距申请案6个月内发出的全职合约或聘雇信,其中须包含详细资料包括受雇期间等;若是要自行开业的医生则需有宣誓文件说明将会全职担任医生、未来会执业多久以及执业的相关步骤计划等;或是该外籍医生将在卫生署认定是美国医疗资源短缺的领域工作。此案申请人仅就法规中任选个人认定项目加以混合缴交宣誓全职文信件,殊不知需为自行开业医生才能以宣誓文件作为证明文件,并非一体适用。

另外,针对受益人通过2008年某项医师考试的证明,由于没有附上证明文件显示美国卫生署认定为等同的考试,且就时间点来看,此考试是在递交申请案后才参加获得通过,根据案例由于在申请时尚未发生的事件、奖项均不得作为证明,审核官员会以申请时所缴交过往历史证明文件来作为审查的基础,所以行政上诉办事处未将此证明列入考量。

行政上诉办事处也从“纽约州交通部案例”的三个标准来看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虽然医学领域可视为具内在价值的领域;但并非全国性的规模,只能视为区域性,虽然军医可能在各军事基地看诊,但每次治疗时仅在当地治疗;此案也没有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的影响力或是其产生的国家利益大于本国同资格的劳工。因此行政上诉办事处最终驳回此上诉案。

申请人通常会犯了“普遍化”的问题,误以为只要是某种状况或是某种条件就都能获得核准,像此案就误以为只要在美国军方工作的军医就能获得绿卡,陈律师
提醒申请案是依“受益人”的资格进行“个案审理”,且经多方面的考量,至少需符合“纽约州交通部案例”设下的三个标准条件才行,而非“一体适用”的让单一职业或特殊工作都能获得核准。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陈品瑞美国移民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资料来源:http://www.wegreened.com

(责任编辑:林秀璟)

标签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纪元保留删除恶意留言的权利,包括低俗、误导或攻击信仰等内容
本网站图文內容归大纪元所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