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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出奇招不如按步就班申請(2)

林筱筑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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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2日訊】法規203(b)(2)(B)(ii)中對證明文件也有明確的規範,如果是受僱的醫生,必須提出如退伍軍人醫院等機構距申請案6個月內發出的全職合約或聘雇信,其中須包含詳細資料包括受僱期間等;若是要自行開業的醫生則需有宣誓文件說明將會全職擔任醫生、未來會執業多久以及執業的相關步驟計畫等;或是該外籍醫生將在衛生署認定是美國醫療資源短缺的領域工作。此案申請人僅就法規中任選個人認定項目加以混合繳交宣誓全職文信件,殊不知需為自行開業醫生才能以宣誓文件作為證明文件,並非一體適用。

另外,針對受益人通過2008年某項醫師考試的證明,由於沒有附上證明文件顯示美國衛生署認定為等同的考試,且就時間點來看,此考試是在遞交申請案後才參加獲得通過,根據案例由於在申請時尚未發生的事件、獎項均不得作為證明,審核官員會以申請時所繳交過往歷史證明文件來作為審查的基礎,所以行政上訴辦事處未將此證明列入考量。

行政上訴辦事處也從「紐約州交通部案例」的三個標準來看是否符合國家利益,雖然醫學領域可視為具內在價值的領域;但並非全國性的規模,只能視為區域性,雖然軍醫可能在各軍事基地看診,但每次治療時僅在當地治療;此案也沒有證明受益人在該領域的影響力或是其產生的國家利益大於本國同資格的勞工。因此行政上訴辦事處最終駁回此上訴案。

申請人通常會犯了「普遍化」的問題,誤以為只要是某種狀況或是某種條件就都能獲得核准,像此案就誤以為只要在美國軍方工作的軍醫就能獲得綠卡,陳律師
提醒申請案是依「受益人」的資格進行「個案審理」,且經多方面的考量,至少需符合「紐約州交通部案例」設下的三個標準條件才行,而非「一體適用」的讓單一職業或特殊工作都能獲得核准。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陳品瑞美國移民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責任編輯:林秀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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