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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火自焚(8)

卢法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大抓捕和非法拘禁

第二章 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卢法真
2012-05-31 10:50 中港台时间|2013-03-09 22: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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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5月31日讯】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大抓捕和非法拘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江泽民和中共却公然践踏法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凌晨,江罗集团和中共发布命令,指使公安部门在全国各大城市同时展开对法轮功学员大搜捕行动,逮捕了原“法轮大法研究会”成员和成百上千的法轮功义务辅导员。七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各地闻讯的法轮功修炼者纷纷向当地和北京信访部门要求停止迫害,都被警方强行驱赶、殴打、非法关押与审讯,在全国各地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30多万人。

这次抓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直接破坏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关于宗教信仰的规定和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政府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的规定的实施,也破坏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见前)规定的实施。

非法拘禁的洗脑班

一九九九年“720”以后,江罗集团为镇压法功投入大量资金。仅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就一次性拨款42亿元供各地建立“转化”法轮功学员洗脑中心或基地,简称“洗脑班”。美其名曰“法制教育中心”或称“法制学习班”、“法制教育学校”等。

“洗脑班”中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来源是:(1)“610”定名单;(2)在街上临时绑架的学员;(3)在劳教所、监狱期满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仍继续送洗脑班迫害。在洗脑班中,对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可直接送劳教或判刑。在这里可以对人身实行各种残酷迫害,甚至被迫害致死。

“洗脑班”不讲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机构。实际上就是“610”私设的黑监狱。

如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徐家庄五十八岁的妇女陈子秀,因去北京上访于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被绑架到潍城政府的“法轮功转化看管中心”。因其不转化和不交罚款,城关街道办的看管人员不断对其酷刑迫害。二月十九日晚上,陈子秀被带到行刑室,官员们用棍棒殴打她,并用赶牛的刺棒猛击她的头、颈。其它牢房被关押的人听到击打和惨叫声,还听到陈子秀谴责说:“一旦真相大白,中央会惩罚你们。”但是潍坊的官员说:“中央早告诉我们,为了铲除法轮功,怎么都不过分。”

毒打进行两个多小时,当把陈子秀拖回到原来的没有暖气、行李,只有一个钢板床的牢房之后,她已经伤痕累累,神志不清了。第二天,绑架她的人又一次要求她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在又一轮警棍打击后,她几乎失去了清醒意识的情况下,还是坚定的摇了摇头。暴怒的地方官让陈子秀赤脚在雪地里跑,但由于她的腿严重受伤,不能站立,只能慢慢地爬。她的短短的头发上黏着脓和血,她终于昏倒,再也没有恢复知觉。(《华尔街日报》2000年4月20日)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洗脑班用药物破坏人的中枢神经的卑鄙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他们先在饮水、饭菜、水果中投放药物,当发病后再强制输液。在液体中再放入破坏中枢神经的毒药,凡是输入这种药物的人,会引起各种精神症状,有的会慢慢死去。如成都勘测设计院水科研究所退休工程师谢德清,因修炼法轮功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被本单位保卫处方国富配合府南街道办、府南派出所绑架到新津洗脑班。因其不转化监管人员殷得财、包不收、王洪强等人用上述方式暗中投毒,在短短二十多天中,就把身体健康、红光满面的谢德清迫害成骨瘦如柴、不成人样,小便失禁、滴水难咽,并出现严重的心绞痛。为了推脱罪责,于五月二十三日晚,通知本单位方国富将谢德清拉回扔到家中,仅仅四天即含冤离世,时年六十九岁。(《明慧网》2011年3月24日)

全国各地的“洗脑班”多得无法统计,在“洗脑班”被迫害致伤、致残、致死和精神错乱的法轮功学员不计其数。这些名曰“法制教育中心”实则是破坏法律实施的黑窝。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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