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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避钟鼎邦是法轮功 李祥春﹕插播合法

2012-06-28 14:56 中港台时间|07-03 24: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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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明希报导)6月26日,中共官媒新华社称,台湾法轮功学员钟鼎邦涉嫌参与电视插播行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曾被中共以“企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名非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美裔华人李祥春听闻此消息后表示,插播电视不仅没有违犯任何法律,且受中国法律保护,是正义之举。

钟鼎邦是台湾新竹一家高科技公司的经理。6月15日赴江西探亲,在返台途经赣州机场时,遭到中共国安非法绑架。目前下落不明。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

李祥春说,这个事件是由于中共迫害法轮功而引起的。首先,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非法的,并且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它对法轮功的镇压运动是建立在谎言与诬陷的基础上,使用的手段无所不极。

“这就是为什么中共不敢在新华社的新闻稿里提‘法轮功’三个字。”他说,“中共在针对我的非法审判时,也未提到法轮功,因为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完全非法的。它越提法轮功,人们越会去了解法轮功的真相。”

李祥春说,看得出中共想从刑事犯罪的角度上给钟鼎邦一个“罪名”。这在当时与非法审判他时所用的手段和手法同出一辙。因为他们明白,法轮功讲真相的行为以及反迫害的结果,都是无法避免的。

2003年1月22日,李祥春在返中国时一下飞机即被捕,后以“企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名被关押,并被非法判刑三年。在狱中,他受到酷刑虐待,一度心脏不适,危及性命。

插播电视不但没有违法,且受中国法律保护

《刑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李祥春说,插播法轮功真相节目的行为,符合上述“紧急避险行为”的三个要素:“(1)危险确实存在而且在发生;(2)这种行为确实是有可能或可以避免或者停止正在发生的危险;(3)采取这种行为是不得已,即没有其它的更有效的办法”;因而电视插播行为受中国法律保护。

他说,非法镇压法轮功之所以能够持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广大的民众无法知道真相且被众多谎言所蒙蔽。这不仅使整个社会的社会监督功能处于瘫痪状态,政法委也凌驾于法律之上,瘫痪了立法、执法系统正常发挥功能。

李祥春说,中共全面迫害法轮功,大陆法轮功学员无发声、申诉的渠道,插播行为属“不得已”行为。

“总而言之,让民众知道真相是非常有效的阻止上述危险的行为方式。它完全符合刑法第21条第一款。是正义之举。”

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之说荒谬可笑

李祥春认为,插播真相不会造成所谓的“破坏电视设施”。李祥春说,中共当时针对他的非法判决使用了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设施”。“那条法律主要是针对偷窃、贩卖电视广播设施等行为。而法轮功插播电视是还于民众知情权,而且既未对人身造成损失,又未破坏任何财产。”

他说,中共说法轮功学员插播电视“危害国家安全”,那也是荒谬可笑的。法轮功学员没有做出任何有害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相反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

李祥春说,中共之所以把镇压法轮功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高度,是因为中共本身就是一个非法政权,它窃权而来,没有民主选举,没有合法权力的来源。

“国家利益体现在维护人民的利益、保留文化、以及地域国土的完整等方面。中共对内搞各种政治运动迫害老百姓,摧毁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搞大跃进似的经济发展,过度开发资源,对外割让领土给俄罗斯,中共才是真正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中华民族的生存。”

“血债派”要捆绑更多人 人人需选择

李祥春认为,在中共召开十八大之前,以周永康为首的政法委制造钟鼎邦事件,以及日前的李旺阳被杀,其目的是想捆绑更多的人,尤其是中共体制内的非血债派官员。

“以周永康为首的政法委与610是镇压法轮功的‘血债派’,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现有的势力与权力,进行破坏行为。‘血债派’这么做,是为自己找机会生存,延长其非法性的存在。”

“对于中共体制内的官员来讲,如果他还有良心,还想为自己、家人的前途着想,并为国家的命运着想的话,就应该与他们决裂,不捆绑在 一起。”

“这是一个选择,要么选择与‘血债派’在一起,最终遭清算淘汰,要么就与‘血债派’分开,并把他们清除掉。”

他说,目前中国大陆退出中共党团队的人数超过一亿一千八百多万,中国大陆民众(也包括部分中共官员)已认识到邪党的危害与非法性。他们选择不与中共捆绑在一起同归于尽。

李祥春最后希望更多的国际力量参与进来,让更多的人知道中共的邪恶。他呼吁各国政府、相关团体,各非盈利机构,以及国际社会的各界人士,一起中共施压。停止迫害法轮功。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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